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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2008年新农合运行方案
作者:略阳县合…    文章来源:略阳县合疗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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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36号)及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陕合疗组办发[200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病统筹补偿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管理。省合疗办确定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由省合疗办与定点医院签署协议,全省范围内通用。市合疗办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院及县合疗办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院,由县新农合经办中心与之签署医疗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实行动态管理。
 ( 二)住院补偿办法。住院补偿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非单病种按比例报销,省、市、县定点医院执行报销直通车。属单病种管理的患者入院时只支付自付部分,属非单病种管理的患者出院时按规定比例直接补助。补助部分由定点医院垫付,定期与县合疗办结算。  
    (三)起报点
    1、省级定点两所三级医院为5000元,二级为3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40%;市级定点两所三级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汉中320医院)为2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40%,其它市级定点医院一律设置全市统一的“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2、省、市定点医院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纳入可报销范围的费用达到起报点及以上者,起报点以下及以上可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核算,执行按比例报销。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医疗费用不能累计。
 3、小儿科(14岁以下)患者在省、市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计算。
  (四)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1、起付线:一级医院(含未评定等级但按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医院,执行或者参照执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院)为80元;县境内二级甲等综合医院250元,其它二级医院(含未评定等级但按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医院、执行或者参照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院)200元。县境外二级甲等综合医院300元,其它二级医院(含未评定等级但按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医院、执行或者参照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院)250元。
 县境外非定点医院按可报销费用的90%进行核算,比照同级定点医院标准执行。
    2、分段报销比例
 分段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2000元以下       70%                          60% 
2001-8000元      73%                          62% 
8001元以上                                    65% 
 (五)封顶线:参合患者补助封顶线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5000元。家庭成员住院补助、特殊慢病非住院定额补助、一般门诊慢病定额补助、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补助等一律列入家庭封顶线之内。对达到封顶线的家庭,不再进行二次补偿。
 二、住院分娩
 1、正常(阴式)分娩定额包干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800元。政府免费住院分娩专项补助和降消项目补助后,新农合补助一级医院110元/人次,二级医院310元/人次。
 2、剖宫产二级医院定额包干标准为2500元,政府免费住院分娩专项补助和降消项目补助后,新农合补助750元/人次。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新生儿费用报销
 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助。新生儿住院补偿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内的其他费用。新生儿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住院补偿费用分别结算,并列入家庭封顶线之内。
 (二)参合患者在外地期间患病,而在当地合法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实事,情节合理的,按可报销费用的90%进行核算,比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予以报销。但住院期间须向原参合地县级合疗经办中心报告备案,从出院后3个月内凭外出务工证或相关证明,备足相关医疗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三)住院前检查费用
 1、非单病种在同一定点医院住院的门诊诊断检查费用,以住院前三日为限,纳入住院补助范围。
 2、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同意在其他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纳入本院本次住院补偿范围。
 (四)单病种统一执行《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08版)》。
 四、特殊慢病非住院定额补助办法
 原方案设定的门诊慢病改为“特殊慢病”或“一般门诊慢病”,特殊慢病列入大病统筹范围进行非住院定额补偿。一般门诊慢病作为门诊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将由省、市合疗办专门制订下发,我县2008年暂不开展。
   (一)特殊慢病的病种及分类
 1、特殊慢病Ⅰ类
 ⑴尿毒症Ⅲ期肾透析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白血病
 2、特殊慢病Ⅱ类
 ⑴心脑血管疾病(各种心脏病并发的慢性心功能不全、扩张性、肥厚性心肌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
 ⑵各种类型精神病
 ⑶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肾、足、视网膜、肺结核等)。
 (二)补助办法及标准
 1、办法:特殊慢病列入大病统筹范围进行非住院定额补偿,实行分类按年度凭票定额补助。审批当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到指定代管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助手续,办理补助手续需提供特殊慢病医疗证、合疗证复印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始发票。
 2、标准:Ⅰ类为每年每人定额补偿4000元,Ⅱ类为每年每人定额补偿1200元。参合农民同年度享受特殊慢病非住院定额补助后,又因同一种病住院者,计算补偿时应扣除已享受的非住院补助。
  (三)特殊慢病认定程序
   本人申请----行政村、乡镇卫生院证明(须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查、诊断依据)----县合疗办认定----乡村两级公示----参与补偿
 五、一般门诊慢病
 按原方案审定的六种门诊慢病定额补偿暂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止,不再扩大补助范围。
 六、二次补偿
 住院补偿金年度结余超过5%时,可进行二次补偿。补偿对象为获得住院补助尚未达到封顶线的家庭,补偿办法及具体标准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另行制订。补偿结果要进行村级公示。
 健康体检
   当年门诊补偿金年度内出现沉淀时,可根据累计情况用于参合人员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具体方案须报市级合疗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省合疗办备案后方可执行。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略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未涉及到的相关内容仍按原方案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略阳县(略合疗办发[2008]9号)文件,本文解释权归略阳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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