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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汉中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地病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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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文件

 

汉地领发[2008]2



汉中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汉中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

经验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

      

 

 

各县区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全省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在铜川、咸阳、宝鸡等地38个县区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已在全省全面推广。2006年底前我市镇巴、宁强、略阳县已分别通过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的省级验收。为了全面推广示范县创建经验,加快完善和建立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新型防治模式的步伐,今年我市确定城固、南郑、洋县、勉县四县为2008年度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凡未列入本年度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工作建设的县区,将分批列入2009年——2010年度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工作建设项目计划。为了认真抓好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工作的建设工作,现将修订的《汉中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县区严格按照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切实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抓好示范县经验推广县的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指标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附:《汉中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汉中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疾病  防治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办公室,省地病办。

      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  市盐务局,市农业局,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扶贫办等有关部门


汉中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4月29印发

 

汉中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

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意义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20062010年陕西省地方病防治实施计划》(陕政发〔200168)要求,通过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的建设,使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依照全省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已取得的经验,为继续推广,加快建设步伐,达到全面普及。按照全省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的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措施

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建设涉及诸多部门,必须在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卫生部门负责病情本底资料的调查、资料收集整理、病情监测、现症患者治疗、防病网络建设等;水利部门负责病区改水;扶贫部门负责移民搬迁和防氟改灶;盐业部门负责碘盐和硒碘盐的供应和盐业市场管理;林业、粮食部门负责病区退耕还林()实施;广播电视、教育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地方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财政部门给予必需的资金保证。市、县、乡(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防治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示范县经验推广县条件

()政府领导重视,卫生部门积极主动,有关部门热情参与。

()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机构健全,有政府领导下的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有专业防治所或疾控中心设有地病科,并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业务素质的人员专管地方病防治工作,示范县经验推广县乡(镇)卫生院设有防疫专干,所辖村有卫生室。

()在碘缺乏病、地方性氟(砷)中毒、大骨节病四大地方病中,至少有一种地方病流行,病情较为严重,且当前正在实施防氟改水、防氟改灶、病区搬迁、退耕还林()换粮、碘盐及病情监测、现患者治疗等以上项目。

()示范县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其中省上补助3万元,市上配套2万元,县区各自筹2万元。

()近年地方病防治工作有一定基础,防治措施落实较好,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体工作内容

()市疾病预防制控中心工作

1、人员培训:指导并协助县区举办示范县经验推广县、乡、村卫生人员地方病防治知识培训班。经过培训,示范县经验推广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要掌握四种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布病)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与鉴别诊断、病情监测和预防控制、防治效果考评的基本知识,并能具体实施;乡、村卫生人员懂得地方病的临床表现、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知识。

2、业务指导:指导县区地方病防治人员开展病情调查,摸清全县地方病的发病情况;帮助建立地方病病情资料档案,使其系统化、规范化。

3、健康教育:培训和提高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卫生技术人员健康教育理论和基本知识,编写、制作健康教育资料,组织、指导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

()县(区)工作任务及要求

1、健全和完善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2、建立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地方病防治组织网络。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摸清病情本底;现症病人登记建册,并将病情及其动态变化、防治资料制作成图表上墙。

4、落实防氟改水、防氟改灶、病区移民搬迁、退耕还林()换粮、碘盐供应、病情及碘盐监测、现症患者治疗等综合防治措施。

5、开展地方病健康教育:

(1)教育形式: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材料、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不同目标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

(2)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通过健康教育,使群众了解“一盐防三病”的科学知识,以及预防大骨节病“三防四改”(防寒、防湿、防烟,改善营养、改善环境、改良饮水、改善居住条件)为主的综合性预防措施,知道环境缺碘对人体造成的危害,食用碘盐的好处;知道地方性氟中毒的预防主要依靠改水或改灶降氟,便可达到预防和控制发病的目的。通过健康教育活动,使群众(以家庭主妇为主)的防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3)中小学地方病健康教育开课率:县城达到100%,农村达到85上。

(4)家庭主妇行为形成率:县城达到60%,农村达到40%以上。

6、创造工作条件:示范县经验推广县要有供防治人员活动的办公室,乡、镇卫生院要有存放地方病防治资料的专用柜,村卫生室要建立地方病病情资料登记册。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申报准备及启动阶段,200834月;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及培训阶段,20085月;

第三阶段:具体实施阶段,20086月—10月;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510中旬——11月中旬。

六、检查验收标准

为了确保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县的建设达到确定标准,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建设完成以后,市卫生局(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示范县技术小组,将对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区)的建设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县、乡(镇)领导是否重视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建设,是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机构是否健全,经费是否落实。

()是否做到病情本底清楚、资料规范完整,并能装订成册,实行档案化管理,病情变化、防治资料是否制成图表上墙。

()防治和管理人员是否落实,能否胜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防治措施能否落到实处,地方病防治任务能否按期完成。

()是否落实了有供防治人员活动的办公室;每个乡、镇是否有存放地方病防治资料的专用柜;每个村是否建立了地方病病情资料登记册。

()健康教育项目是否落实,中小学校学生地方病健康教育开课率(含课程入课表和教案、学生成绩)、群众防病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七、组织领导和实施单位

市卫生局和市、县(区)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区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参加,并成立市、县区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建设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抓好示范县经验推广县的建设工作,各项调查指标和资料要达到示范县建设要求标准(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建设的有关具体技术方案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地方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认真执行地方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要定期组织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和预定目标的如期实现。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地方病防治的工作任务,将任务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各级乡镇政府,组织多部门协同工作,共同完成规划任务;落实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研究制订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督导、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对方案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规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指标实现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评估。

  (二)强化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和本方案的要求,紧密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完成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地方病防治“十一五规划”,安排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的改水计划,并落实相应配套资金;优先安排国家扶贫工作中缺水地区的地方病病区和无低氟、低砷水源的重氟、砷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用款部门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掌握防病效益;对中、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划拨给贫困地区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补助,要根据项目部门的具体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批下达,并尽可能简化资金拨付手续。

  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病情调查、预防、治疗、监测和环境因素与水质检测、技术培训,实施宣传和健康教育、质量评估、科学研究等,制订防治策略,提出防治措施,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燃煤型氟、砷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工作。通过地方病示范县经验推广县建设,建立“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地方病防治模式。

  水利部门要依据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开展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工作所核定的饮水不安全村组和之后卫生部门筛查的高氟、高砷病区村资料,认真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提出实施方案,编制防氟防砷改水可行性报告,并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加强改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长期受益。

  农业部门要将有条件的燃煤型氟、砷中毒病区村的改炉改灶纳入农业沼气池建设项目予以安排。

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将生存条件差的大骨节病区和无低氟水源的饮水型氟中毒中、重病区的贫困户列为扶贫搬迁对象,优先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中,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工作内容予以实施。

  林业、粮食部门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要向大骨节病病区倾斜,使继续实行粮食补助的病区群众利用改变生态环境和食用从异地调入粮食的办法得到防治。

  盐业、工商、质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碘(硒)盐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质量监督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保证全县范围合格碘盐和卫生部门确定的大骨节病病区合格硒碘盐的供应,并做好职责范围其它相关工作。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在地方病区中小学健康教育课中要增加地方病防治基本知识教学内容,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民政、环保、科技等部门,分别做好地方病致残和致贫特困户救助、水和空气及土壤等环境因素导致地方病发生的治理及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地方病防治的经费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各县区政府特别是地方病防治重点地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保证地方病防治所必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提高防治专项经费标准。

  县区政府及所辖部分财政状况较好的乡镇,要按照省市“十一五”地方病防治规划要求,争取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0.5元的地方病防治经费投入标准。

  市、县两级财政投入经费,都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地方病防治工作。各县区务必要落实省、市下达的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配套经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和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相应的防治资金。要充分利用国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农村沼气建设等资金,实施防氟砷改水改灶(炉)、病区换粮、异地搬迁等地方病综合防治,集中力量努力消除主要地方病的危害。

  (五)改善工作条件,提高防治水平。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各级财政列支的地方病防治专款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单位工作条件,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治水平。

  (四)依法加强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督查工作机制,对主管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及时向政府和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度和结果。要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审计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实施依法治理,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六)建立评价体系,严格进行考核。要切实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定期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对防治效果科学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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