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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的通知
作者:合疗办    文章来源:合疗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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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  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的通知

汉合疗办发〔2008〕10号

各县区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推进我市新农合管理的趋同化、规范化和公平性,降低管理成本,方便参合患者和定点医院、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工作,我们组织力量编制了《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已基本成熟,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尽快掌握,方便工作。
     2、要加强公示,告知社会,使之理解、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所有新农合定点医院,都要在其内部人流量大、显眼的位置将《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予以公示。其公示应当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并长期保持。
     3、《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的修订、解释由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县区不再制订新农合不予报销的项目。确需增加的,报告市上,由市上负责。
     4、没有列入《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的项目,如果没有省、市书面的明确的规定,应当视为可以在新农合基金中报销。至于报销的比例,可以由县区根据本县区新农合基金的情况自行规定(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的规定办理)。
     5、《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之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6、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石磊、丁浩;电话:2225822;电子邮箱:
hzxnh@163.com
    

 附件: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

    附件:


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


 一、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服务项目
 1、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计算机预约挂号费);
 2、院外会诊费(包括本地院际会诊费、外阜院际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等;
 3、出诊费、围产期保健访视费、传染病访视费、健康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健康档案费等;
 4、尸体整容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理)费;
 5、眼科的验光费、镜片检测费;
 6、中医辨证施膳指导费、中药特殊调配费;
 7、就医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陪人费、损害物品赔偿费、取暖费、电话费、空调费、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和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的费用;
 8、住院者一人普通病床床位费之外的床位费等。
 二、新农合不予报销的非疾病诊疗项目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主要包括:重睑成形术、激光重睑成形术、双行睫矫正术、眼袋整形术、斜视矫正术、隆鼻术、隆鼻术后继发畸形矫正术、弱视矫治、隐形眼镜配置、口吃矫治、计算机言语疾病矫治、计算机嗓音疾病评估、唇腭裂手术、祛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吸脂、穿耳眼、祛手疣、激光脱毛术、电解脱毛治疗、激光除皱术、胡须再造术、粉刺去除术、隆颞术、隆额术、隆颏术、颏下脂肪袋整形术、酒窝再造术、除皱术、激光除皱术、毛发移植术、纹饰美容术、隆乳术、隆乳术后继发畸形矫正术、乳头乳晕整形术、阴茎延长术、阴道缩紧术、处女膜修补术等项目的费用;
 2、减肥、增胖、增高、增智项目的费用;
 3、健康体检(用于消化沉淀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经过批准的健康体检除外)、婚前体检、求职体检、离境体检的费用;
 4、生殖与辅助生殖项目费用,产后恢复期体疗费;
 5、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费用(如:疫苗接种、预防用药、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等);
 6、尸体解剖费用、尸体防腐处理费用;
 7、医疗鉴定费(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8、康复功能评定、运动疗法及功能训练费用;
 9、非疾病治疗需要的高压氧仓费。
 三、新农合不予报销的诊疗设备、材料
 1、安置、使用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2、安置、使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背甲、腰围、颈围、骨托、肾托、宫托、牙托、磁疗胸罩、磁疗背心、磁疗裤、磁疗褥、磁疗鞋、畸形鞋垫、护膝、护腕、护肘、疝气袋、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止痛泵、热敷带(袋)等的费用;
 3、安置、使用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的费用;
 4、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之外的其他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新农合不予报销的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不含器官保护液)的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3、前牙美容修复术、牙脱色术、牙齿漂白术、口腔种植治疗设计、口腔种植、正畸治疗、牙再植术、牙移植术、牙种植体植入术、牙齿矫正、牙齿镀金加工、配金加工、贵金属材料加工、牙科烤瓷等费用;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按摩和电按摩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5、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的治疗费用。
 五、新农合不与报销并且应当由医疗机构全部自行承担的项目
 1、非紧急情况下,超越权限开展的业务产生的费用。如: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违反《汉中市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等技术准入管理政策,超越手术权限实施的手术发生的费用,等等。
 2、非紧急情况下,由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诊疗产生的费用。如:没有《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实施的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内科医生给患者实施的外科手术产生的费用,等等。
 3、非紧急情况下,应当通过达标验收方可开展的业务,医疗机构在没有通过达标验收的情况下实施的相应诊疗产生的费用。如: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手术业务产生的费用;产科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产科业务产生的费用;内镜清洗消毒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内镜业务产生的费用,等等。
 4、违规收费。如:医疗机构自立名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等等。
 5、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如: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等等。
 6、使用上级明令淘汰的诊疗技术、设施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药品、卫生材料、诊疗器械、设施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7、应当取得参合患者知情同意方可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取得就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8、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诱导“参合”患者的服务需求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
 9、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搭车开药”、“串换”药品或者卫生材料、“挂帐吃药”、套取新农合基金而发生的费用。
 10、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发生的费用。
 11、没有诊疗依据而实施的诊疗发生的费用。
 12、与治疗疾病无直接关系的诊疗费用。
 13、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发生的费用。
 14、新农合药品、卫生材料管理政策明确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的药品、卫生材料费用。
 1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批准方可使用,但医疗机构没有获得批准就使用的诊疗设备、诊疗项目(或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如:没有取得有效的配置许可证而购置、使用核磁共振、CT、放疗设施等大型设备开展诊疗发生的费用。
 16、市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者定点医院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协议约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其他费用。
 六、新农合不予报销的其他项目
 1、性功能障碍的诊疗费用。
 2、毒品、烟、酒等物质成瘾症的诊疗费用。
 3、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诊疗费用。
 4、应由计划生育方面支付的计划生育费用。
 5、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6、在市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所发生的费用(急诊急救除外)。
 7、在非法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费用。
 8、新农合药品、卫生材料管理政策明确由参合患者自行承担的药品、卫生材料费用。
 9、市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新农合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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