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 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08版)》的通知
汉合疗办发〔2008〕11号
各县区卫生局、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医院: 《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07版)》实施一年来,对于控制费用,促进管理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组织力量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广泛、多次的征求了各县区及有关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我们又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慎重的修改,形成了《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08版)》(以下简称“《管理标准(2008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境内的新农合定点医院,在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患者(以下简称为“参合”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时候,必须执行本文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项目的,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就是违规,应当严肃查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否执行,由医院自主决定并公布。 1、非新农合定点医院; 2、住院患者没有参加新农合; 3、“参合”患者书面声明放弃在新农合基金中报销费用权利的。 二、严禁新农合定点医院将应当实施单病种定额付费(以下简称为“单病种”)管理者以合并症或其他理由转为非单病种定额付费(以下简称为“非单”)管理而牟取利益。严禁为转嫁费用负担,将应当在住院期间实施的医学检查移至入院前进行。严禁违反有关规定,让实施“单病种”管理者提前出院。所有新农合定点医院都不得由于实施“单病种”管理而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要严肃查处医疗服务过程中的 “短斤少两”等不当行为。 三、《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服务纲要(2008版)》正在编撰之中,目前,《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服务纲要(2007版)》继续试行。但,一是其中如有国家明令废止的内容的则相应内容停止执行。二是鉴于“单病种”的住院费用包干标准已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所以,将“四病”(梅毒、艾滋病、乙肝、丙肝)的实验室检查增补为手术前、输血治疗前、有创诊疗前的必查项目。 四、在“参合”患者入院时,确定为“单病种”管理对象的,“参合”患者给经治医院只缴纳应当由“参合”患者自付的那部分费用,应当由新农合基金补助的那部分费用由经治医院垫付,患者出院之后由经治医院与该“参合”患者参合关系所在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结算。 “参合”患者入院时确定为“单病种”管理对象而在住院期间转为“非单”管理对象的,由经治医院商该“参合”患者参合关系所在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取得一致意见之后方可按照“非单”管理对象对待。 入院时为“非单”管理对象,住院期间需要转为“单病种”管理对象的,由经治医院决定。在决定之后的三日之内应当将该退还给该“参合”患者的费用予以退还。 新农合定点医院,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参合”患者入院三日内明确诊断。在三日内确实难以明确的,应当函告该参合“患者”参合关系所在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 五、严禁向“参合”的“单病种”管理对象推荐“单病种”管理标准之外的服务。“参合”患者主动要求享受“单病种”管理标准之外的服务的,比如住单间、使用特殊卫生材料等,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该“参合”患者自理(经治医院在向“参合”患者收费时,应当扣除“单病种”管理标准之内已经包含的费用,比如用于骨折治疗的国产内固定材料费等)。没有知情同意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经治医院承担。 六、严禁新农合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出现的诱导或者可能诱导“参合”患者过度医疗服务需求的言行。 “单病种”管理标准之内的卫生材料没有特殊材料好及其类似的说法是诱导“参合”患者过度医疗服务需求的表现之一,要严格禁止。 经治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诱导“参合”患者过度医疗服务需求的,一经查实,“参合”患者过度医疗服务需求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经治医院全部承担。 七、《管理标准(2008版)》确定了35种疾病在一、二、三级医院的费用包干等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每所医院都可以开展这些业务。就具体的某所医院而言,是否可以开展《管理标准(2008版)》中所列的某项诊疗业务,应当具备许多条件。其中该业务是否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是否符合手术分级管理规定等技术准入管理政策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新农合定点医院,尤其是基层的新农合定点医院应当高度注意。 八、当“单病种”管理对象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血液、血液制品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另行予以补助。其补助比例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并公布。 使用“安慰血”、“营养血”、“人情血”是过度治疗的表现之一。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汉中市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项目(2008版)》的规定,由经治医院全部承担。 九、在认真贯彻《管理标准(2008版)》及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县区、有关医院再筛选若干病种实施“单病种”管理。但要按照省卫生厅的规定,应当事先报我们批准。 十、各县区卫生局、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本文及其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规行为,确保新农合的顺利实施。 十一、所有新农合定点医院,都应当在医院内部人流量大、显眼的位置将本文及其附件《管理标准(2008版)》予以公示。其公示应当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并长期保持。 同时,新农合定点医院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熟悉规定,落实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 十二、本文及其附件《管理标准(2008版)》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卫生局、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07版)的通知》(汉卫基妇发【2007】13号)及其附件《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07版)》从2008年7月1日予以废止。 十三、对本文及其相关规定、“单病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石磊、丁浩;电话:2225822;电子邮箱:hzxnh@163.com。
附件:汉中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08版)(点此下载)
汉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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