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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会费收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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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

会费收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中国监察学会章程》、《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自20121月起收取会费。

 一、收取会费范围

 凡经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核准登记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照暂行办法缴纳会费。

 二、收取会费标准

 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收取会费执行年度会费标准,按类别划分:

1、行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医院)单位会员缴纳2000/年;

2、医院单位会员缴纳5000/年;

3、企业单位会员不低于10万元/年;

4、个人会员50/年。

三、收取会费办法

 ()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按年度会费标准,直接缴()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秘书处指定账户。

 ()新吸纳的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要在审核批准的两个月内,按年度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书面向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提出减、免会费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减、免当年会费。

 ()对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收取的会费用于《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办公费用。

 ()收取的会费,由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收取的会费,直接缴()存人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指定账户,由财务专业人员管理。会费支出实行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审批;人民币10000元以上大额度款项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收取的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收取的会费按年度向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通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各地域联络组负责督促本地域会员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分会将根据缴纳情况给予地域联络组一定奖励。

(七)除会费外的一切合法收入均同会费统一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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