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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章程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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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监察学会章程》,结合卫生行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监察学会卫生分会,英译名为INSTITUTE 第三条 本分会是由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和相关学科的有关组织以及有纪检监察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基础或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并有学术成果的公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卫生工作的实际,围绕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实践,开展纪检监察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通过不断总结交流卫生系统反腐倡廉的理论研究成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推进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第五条 本分会为中国监察学会的分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中国监察学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的领导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分会工作坚持会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条 本分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加中国监察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请示、报告工作; (二) 围绕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理论研究; (三)对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并促进成果转化; (四)组织开展与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有关的理论培训、学术交流、业务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 (五)编辑出版卫生系统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书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应是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有志于卫生纪检监察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须是有一定纪检监察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基础或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纪检监察理论研究的公民。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明确意愿; (三)在本分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入会须经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介绍; (三)企业单位入会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企业资质、诚信资料; (四)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制发会员证明或相关证件,重要事项需报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审批。 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重新登记,确认会籍、换发会员证明或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事务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四)优先获得和使用本分会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介绍新会员入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参加本分会的活动,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二)向本分会提供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分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审查报中国监察学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或授权发展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地域联络组; (八)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分会理事,但调整理事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原数量的三分之一; (九)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指导和协调会员开展学术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及其人事安排; (四)批准会员入会和除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审查并经中国监察学会同意后方可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审查并经中国监察学会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确定本分会“三重一大”相关事项; (五)按规定向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监察学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部门,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重要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本分会将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地域联络组,推动专项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项目经费;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监察学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赞助的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监察学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监察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的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同意,报中国监察学会审批,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监察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监察学会及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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