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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行政许可卫生局医政管理部分
作者:办公市    部门职能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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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行政许可卫生局医政管理部分

(本部分共8项)

 

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以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第五号令)

项目收费依据:财政部财综字〔1999176号。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注册时应提交的资料:

1)填妥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1份;

3)本个身份证明原件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5)由注册受理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申请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非艺术二寸彩色照片1张;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按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如发现资料中有错误或漏项的,当场书面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补充。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注册的,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将资料录入计算机,准备制作《医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注册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和相关的权利。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制作《医师执业证书》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的《医师执业证书》。

2、岗位责任人: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合格的《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将《医师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的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将《医师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4、收    费:按规定收取注册费、工本费

5、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

2、工作标准:资料齐全、便于查找。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要求对从申请到发证的全过程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三章。

项目收费依据:(财政部财综字〔1994121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98号)。

项目审批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项目送达总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注册时应提交的资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首)次注册申请表》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复印件1份;

4)由注册受理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首次注册者还需提交近期、半身、正面、免冠、非艺术二寸彩色照片2张;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按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如发现资料中有错误或漏项的,当场书面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补充。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注册的,在其提交的《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上签注注册年限并加盖“汉中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对不准予注册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和相关的权利。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作《护士执业证书》(仅对首次注册者适用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的《护士执业证书》。

2、岗位责任人: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合格的《护士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作废并登记销毁。

4、办理时限:5日内。

四、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将签注了注册意见的《护士执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的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将签注了注册年限和加盖了注册专用章的《护士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4、收    费:按规定收取注册费、工本费。

5、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受理注册的工作人员。

2、工作标准:资料齐全、便于查找。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注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项目收费依据:财政部财综字〔199628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222号,财政部财综〔200173号。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送达总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

(1)、符合本地区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1份;

(3)相关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1份;

(4)相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1份;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人员应按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如发现资料中有错误或漏项的,当场书面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补充。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对准予许可的,给予制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和相关的权利。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岗位责任人: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制作合格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不合格的予以登记、销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申请机构。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在规定的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申请机构。

4    费:按规定收取注册费、工本费。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资料齐全、便于查找。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按要求对从申请到发证的全过程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项目收费依据:财政部财综字〔199628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222号,财政部财综〔200173号。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送达总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

(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3)所开展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相应的资格。

2、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2)申请人员的身份、学历、职称、注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培训合格的证明原件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非艺术二寸彩色照片1张;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人员应按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如发现资料中有错误或漏项的,当场书面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补充。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对准予许可的,给予制作《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准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和相关的权利。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岗位责任人: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制作合格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予以登记、销毁。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2、岗位责任人: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在规定的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4    费:按规定收取注册费、工本费。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资料齐全、便于查找。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按要求对从申请到发证的全过程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项目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1997]55)

项目审批总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5个工作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人员应按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如发现资料中有错误或漏项的,当场书面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补充。

二、设置审批:

1、工作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经科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医疗机构设置的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作出后向申请人送达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三、执业审批:

1、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证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和有关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体检表;

9)设备仪器目录;

10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当场受理。

3、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执业许可决定。经科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许可决定,给申请人办理执业登记,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对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证照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开展气功业务及其人员执业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项目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1997]55)

项目审批总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项目送达总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医疗气功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考核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申请材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从业登记表极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人员应按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如发现资料中有错误或漏项的,当场书面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补充。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经科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医疗机构开展气功业务及其人员执业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岗位责任人: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将制作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的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4、收    费: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5、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

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证照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项目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1997]55)

项目审批总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5个工作日。

项目送达总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被在华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来华短期行医的外医师向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

2)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外医师的学位证书(公证书);

4)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公证书);

5)外医师的健康证明;

6)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证明;

7)邀请或聘用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申请的经办人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如发现资料中有错误或漏项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补充。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当场受理。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经科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医注册的决定,给申请人申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布;对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2、岗位责任人:制证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合格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登记、销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将制作合格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或所聘机构。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的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将《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或所在机构。

4、收    费:按规定收取注册费、工本费。

归档

1、工作标准:资料齐全,便于查找。。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证照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项目收费依据:待审批

项目审批总时限:40

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1、窗口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审查;3现场评审;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办理。

一、受理

1、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3)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5)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6)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副本原件。

(3)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 。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5)本机构印制的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样式文本。

(6)规定的其它资料。

《购用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时,还应提交《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资料。

3、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4、本岗位的责任人:市卫生局该项许可受理人员。

5、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限期补正,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6、受理时间:周五上午。特殊情况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

二、审批(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审批)

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受理人员未按要求受理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2、岗位职责及权限:首次申请者,经书面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报告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许可审批人员。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颁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本岗位负责人:市卫生局制证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受理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规定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知许可相对人领取证照,通知后逾期30日不领取证照的,作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4、收费:按规定交纳评审费及工本费。

5、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证照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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